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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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設立之文化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會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文化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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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8 條的規定,經許可設立的文化法人應在收到設立許可文書後的30天內向相關法院申請登記,並在收到完成登記通知後的30天內向該委員會報備登記證書影本,同時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的設立登記。 根據這一條規定,文化法人的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專戶儲存在金融機構,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登記。 例如,如果一個文化法人獲得設立許可後,他們必須在30天內向相關法院申請登記。一旦登記完成,他們需要在30天內向文化建設委員會報備登記證書的影本。同時,他們也需要向當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務登記。此外,這個法人的財產必須以法人名義登記在金融機構,不能以自然人名義登記。 以上的解釋都是基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8 條的規定。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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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