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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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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審議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審議機關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各款至少一人,且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具備公共藝術實務經驗: 一、視覺藝術專業: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域。 三、其他專業: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2. 2.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並應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外人員擔任之。
  3. 3.審議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審議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可以再次聘任。 2. 如果委員因為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職務變更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應予解聘。對於委員的空缺,審議機關可以進行補聘。補聘的委員任期截至原本委員任期屆滿的日子。 根據我們可以找到的相關資料,此法條的適用範例可能如下: 在一個縣市的公共藝術設置委員會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以討論該縣市的公共藝術規劃和設置計劃。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重新聘任或者選舉新的委員。如果有委員因為辭職、離職、去世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職務,該委員會將進行解聘作業,並填補空缺以保持委員會的運作。補聘的委員將在原有委員任期屆滿之日之前,擔任該職務。 備註: 上述回答僅根據已提供的資訊進行解釋和推斷,並無法保證百分之百準確。如需更具體和正確的解釋,請參考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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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審議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