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審議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可以再次聘任。 2. 如果委員因為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職務變更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應予解聘。對於委員的空缺,審議機關可以進行補聘。補聘的委員任期截至原本委員任期屆滿的日子。 根據我們可以找到的相關資料,此法條的適用範例可能如下: 在一個縣市的公共藝術設置委員會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以討論該縣市的公共藝術規劃和設置計劃。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重新聘任或者選舉新的委員。如果有委員因為辭職、離職、去世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職務,該委員會將進行解聘作業,並填補空缺以保持委員會的運作。補聘的委員將在原有委員任期屆滿之日之前,擔任該職務。 備註: 上述回答僅根據已提供的資訊進行解釋和推斷,並無法保證百分之百準確。如需更具體和正確的解釋,請參考相關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