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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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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基本資料表。 三、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四、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六、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七、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2. 2.除前項規定外,文化部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名單、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條之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的規定,興辦機關(構)在進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時,應成立執行小組,該小組成員應包含五人至九人,並涵蓋以下類別的人士:視覺藝術專業類(如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環境空間專業類(如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域)、其他專業類(如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或其他專業領域)、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以及興辦機關(構)或管理機關(構)之代表。在遴選成員時,文化部的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應作為參考,并且該小組的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根據文化部公共藝術規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實施作業準則(https://www.moc.gov.tw/9547/9561/501671/)的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的規定反映了該作業準則中有關成立執行小組的相關規定。執行小組的成員遴選應參考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並保證該類專業類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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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4 條規定:「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