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的規定,興辦機關(構)在進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時,應成立執行小組,該小組成員應包含五人至九人,並涵蓋以下類別的人士:視覺藝術專業類(如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環境空間專業類(如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域)、其他專業類(如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或其他專業領域)、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以及興辦機關(構)或管理機關(構)之代表。在遴選成員時,文化部的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應作為參考,并且該小組的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根據文化部公共藝術規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實施作業準則(https://www.moc.gov.tw/9547/9561/501671/)的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的規定反映了該作業準則中有關成立執行小組的相關規定。執行小組的成員遴選應參考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並保證該類專業類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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