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15

快速跳轉

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5條的規定,執行小組會議召開與決議必須有執行小組成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需要過半數的成員同意才能行動。在出席成員中,外聘的專家與學者人數不得低於出席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例如,如果執行小組成員總人數為12人,根據該條規定,至少有6人必須出席才能召開會議,並且至少需要半數以上的成員(即7人以上)同意才能進行決議。在這12人中,外聘的專家與學者人數必須是4人以上。 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文化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5 條規定:「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