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16

快速跳轉
  1. 1.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2. 2.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6條,執行小組在興辦機關(構)與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六個月內應成立。如果有特殊狀況,可以向審議機關報請同意展延。根據此條例,執行小組成立需要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參與並簽約。如果無法在六個月內成立,可以向審議機關請求展延,並獲得同意後延長成立時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6 條規定:「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辭職、死亡、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