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6條,執行小組在興辦機關(構)與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六個月內應成立。如果有特殊狀況,可以向審議機關報請同意展延。根據此條例,執行小組成立需要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參與並簽約。如果無法在六個月內成立,可以向審議機關請求展延,並獲得同意後延長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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