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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