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執行小組的職責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執行小組需要協助製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該書包含了藝術設置的具體計畫、設計等相關內容。 2. 執行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執行小組負責推動和執行已通過審議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包括組織實施、監督執行等工作。 3. 編製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執行小組需要協助編撰公共藝術徵選活動的結果報告書,該報告書包含了參與徵選的藝術家或機構資料、評選結果等相關內容。 4. 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執行小組負責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後的報告書,該報告書包含了完成情況、使用效果、維護保養等相關內容。 5. 其他相關事項:執行小組負責處理與公共藝術設置相關的其他事務,例如與相關機構的溝通協調、問題解決等。 參考資料: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60026&norge=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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