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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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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小組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並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計畫沿革及範圍:說明計畫的起源和規模。 2. 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分析計畫所在地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3. 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詳細描述計畫所涉及的場地現狀,並附上相應的圖說資料。 4.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說明計畫的設計理念和目標。 5. 徵選方式及基準:說明選拔藝術家或設計方案的方式和準則。 6. 民眾參與計畫:說明如何讓民眾參與該計畫。 7. 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列出執行小組成員的名單和簡歷。 8. 徵選小組名單及簡歷:列出徵選小組成員的名單和簡歷。 9. 經費預算:列出計畫所需的預算。 10. 預定進度:設定計畫的進度安排。 11. 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附上執行小組會議的紀錄。 12. 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提供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的相關資料和草案文件。 13. 契約草案:提供契約草案文件。 14. 其他相關資料:提供其他相關的資料。 此外,根據第2條,審議通過後,若第5、7至9款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但若第7款、第8款的變動為機關代表,以及第9款的變動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則可以免送審議會,直接提交審議機關核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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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8 條規定:「執行小組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