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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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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評估第三十條委託專案管理需求。 二、協助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協助辦理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事項。 四、協助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9 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包含以下內容:一、徵選會議紀錄;二、徵選過程紀錄;三、正選的公共藝術方案介紹,包括辦理方式、地點和創作理念等內容;四、備選的公共藝術方案介紹;五、鑑價會議紀錄。若審議機關對興辦機關所提供的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認為有爭議、重大瑕疵或者在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有要求,則可以提交給審議會進行審議。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共藝術徵選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對公共藝術方案的評估和定案過程的監督和檢查。具體的應用案例需要參考相關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文件或者公共藝術徵選案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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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9 條規定:「執行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評估第三十條委託專案管理需求。 二、協助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