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以公開徵選的方式進行,徵選文件必須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且需要召開說明會。除非經審議會同意,說明會後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以下期限: - 計畫經費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 計畫經費逾新台幣五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範例:假設有一個公共藝術計畫的經費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那麼在徵選文件刊登後,至少需要四十五天的公告時間。 2. 如果以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的方式進行,可以在計畫書中明確列出藝術創作者或團體的正式名單或備選名單。 範例:在一個邀請比件的藝術計畫中,計畫書可以列出已經確定參與的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或者提供一份備選名單供選擇。 3. 如果以指定價購的方式進行,必須在計畫書中附上鑑價會議的紀錄,不需要提交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範例:在一個指定價購的藝術計畫中,計畫書必須附上由鑑價會議所做的評估紀錄,而不需要提交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4. 如果以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的方式進行,可以在徵選文件或計畫書中明確規定使用固定費用的方式進行。 範例:在一個公開徵選的藝術計畫中,徵選文件可以明確提供使用固定費用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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