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2. 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名單,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