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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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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2. 2.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名單,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以公開徵選的方式進行,徵選文件必須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且需要召開說明會。除非經審議會同意,說明會後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以下期限: - 計畫經費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 計畫經費逾新台幣五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範例:假設有一個公共藝術計畫的經費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那麼在徵選文件刊登後,至少需要四十五天的公告時間。 2. 如果以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的方式進行,可以在計畫書中明確列出藝術創作者或團體的正式名單或備選名單。 範例:在一個邀請比件的藝術計畫中,計畫書可以列出已經確定參與的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或者提供一份備選名單供選擇。 3. 如果以指定價購的方式進行,必須在計畫書中附上鑑價會議的紀錄,不需要提交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範例:在一個指定價購的藝術計畫中,計畫書必須附上由鑑價會議所做的評估紀錄,而不需要提交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4. 如果以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的方式進行,可以在徵選文件或計畫書中明確規定使用固定費用的方式進行。 範例:在一個公開徵選的藝術計畫中,徵選文件可以明確提供使用固定費用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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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2 條規定:「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