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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選會議完成後,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專類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包括視覺藝術專業委員至少一人,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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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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