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選會議完成後,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包括視覺藝術專業委員至少一人,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3條的規定,興辦機關在進行第21條的徵選作業時,需要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人數為五人至九人。該小組成員可以包括執行小組成員以及被執行小組推薦的國內專家學者。徵選小組成員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來自執行小組,並且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此外,徵選小組成員的遴選依據不同類別的需求,應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及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來了解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和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2. 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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