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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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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選會議完成後,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專類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包括視覺藝術專業委員至少一人,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3條的規定,興辦機關在進行第21條的徵選作業時,需要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人數為五人至九人。該小組成員可以包括執行小組成員以及被執行小組推薦的國內專家學者。徵選小組成員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來自執行小組,並且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此外,徵選小組成員的遴選依據不同類別的需求,應參考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及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來了解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和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2. 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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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3 條規定:「徵選會議完成後,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包括視覺藝術專業委員至少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