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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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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價會議審事項,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管理維護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會議決議,得作為底價訂定之參考。
  2. 2.鑑價會議作成決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經議價程序後,將前項鑑價會議決議內容,納入契約規範,並辦理簽約事宜;其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免訂定底價,且其議價無需議減價格,並得議定經鑑價會議決議之其他內容。
  3. 3.前項決標結果及執行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4條的規定,徵選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應該要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成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出席成員中的外聘專家和學者的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至於徵選小組成員有關利益迴避的規定,則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 如果徵選小組全體成員一致同意,則可以在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的名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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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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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4 條規定:「鑑價會議審核事項,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管理維護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會議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