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4條的規定,徵選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應該要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成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出席成員中的外聘專家和學者的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至於徵選小組成員有關利益迴避的規定,則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 如果徵選小組全體成員一致同意,則可以在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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