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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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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並應有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協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5條規定如下: 1. 在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的專業成員,人數應達三位以上,其中至少要包含一位視覺藝術專業類的成員。他們一起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的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參加,並說明他們的作品。 2. 上述鑑價會議審核的內容包括作品的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等。鑑價會議的決議可以作為議價底價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文化部(201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取自 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196_27825.html 範例: 根據上述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5條的規定,假設某個興辦機關在進行公共藝術作品徵選時,邀請了一個執行小組,該小組有三位專業成員,其中一位是視覺藝術專業類的成員。在召開鑑價會議時,他們審核了作品的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最終達成了一個會議決議作為該作品的議價底價。

  • 勘驗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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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5 條規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二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