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應依實際需求編列,且得使用於下列項目,並依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執行: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保險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藝術家創作費:前款經費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材料補助費:公開徵選入圍者、邀請比件受邀者、委託創作未獲選者之材料補助費。 四、行政費用: (一)執行小組外聘委員之出席、審查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二)資料蒐集費用。 (三)印刷及其相關費用。 (四)公開徵選作業費。 (五)顧問、執行秘書或專案管理費用。 五、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活動費用。 六、管理維護費用:第一款經費之百分之十以下。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的這項規定,當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在辦理議價和簽約事宜時,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採取限制性招標方式。這意味著興辦機關(構)在選擇供應商和簽訂合約時,需要按照相應的法規進行限制性招標程序。如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4項的固定費用情形,則在進行議價時無需對價格進行議減,可以協商其他內容。 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政府採購法(最新修訂版本) 2.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6條的第2項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的決標結果和徵選小組名單應該在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和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上刊登公告。這是為了確保透明度和公開性,讓相關信息能夠被廣大公眾知曉。 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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