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7 條,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這表示在公共藝術完成後,興辦機關(構)需要進行勘驗和驗收,並且至少要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的成員占比達到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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