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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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