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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興辦機關(構)應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發生不可抗力或災害因素時,其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向第五條第一項相關基金或專戶申請費用支應。
  2. 主管機關得要求興辦機關(構)定期或不定期提報管理維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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