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8條規定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經費內容,並且可以根據建築或工程的進度進行分期執行。具體包括以下項目: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包括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二、藝術家創作費:根據前項經費的百分之十五作為下限。 三、材料補助費:包括公開徵選入圍者、邀請比件受邀者、委託創作未獲選者之材料補助費。 四、行政費用: (一)執行小組、徵選小組等外聘人員的出席、審查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二)資料蒐集等費用。 (三)印刷及其相關費用。 (四)公開徵選作業費。 (五)顧問、執行秘書或代辦費用。 五、民眾參與、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費用。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執行小組的出席、審查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可以根據工作時間和任務進行計算,并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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