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9條,興辦機關(構)在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時,不能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的統包工程契約項目和經費中。這表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需要單獨進行,並不得與其他建築或工程合併進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共藝術的獨立性和專注性,並防止將藝術設置計畫納入其他工程中導致資金分配和管理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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