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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專案管理及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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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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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機關(構)辦理總經費
逾
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採委託專案管理方式,該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興辦機關(構)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辦理程序諮詢。 二、協助興辦機關(構)撰擬設置計畫及完成報告書。 三、從事行政庶務,包括協助召開會議、撰寫會議紀錄、製作簡報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執行進度追蹤及控制。
專案管理廠商應於
投標
時,
揭露
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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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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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經費分級及報告書之編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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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議會組織及任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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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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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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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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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管理維護計畫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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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專案管理及利益迴避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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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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