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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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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興辦機關(構)辦理總經費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採委託專案管理方式,該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興辦機關(構)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辦理程序諮詢。 二、協助興辦機關(構)撰擬設置計畫及完成報告書。 三、從事行政庶務,包括協助召開會議、撰寫會議紀錄、製作簡報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執行進度追蹤及控制。
  2. 2.專案管理廠商應於投標時,揭露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第1項,興辦機關(構)在進行公共藝術設置時,應詳細規劃管理維護計畫以及相應的經費來源。這些經費可以通過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的經費來支持。興辦機關(構)應該逐年編列預算,用於管理和維護公共藝術設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市政府計劃在公園中設置一座雕塑,該市政府將編列一部分預算用於雕塑的維護和管理,這些經費可以來自該市政府的相關基金或專戶。 2.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第2項,如果興辦機關(構)不是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那麼與管理和勘查相關的維護預算應由管理機關(構)逐年編列。 例如,如果一家私人公司計劃在市政府指定的地點設置公共藝術品,該公司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將負責對該藝術品進行管理和勘查,並編列相應的預算。 3.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第3項,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管理機關(構)定期或不定期報告管理和維護情況。 例如,如果一個縣政府是公共藝術管理機關,該縣政府可以要求各鄉鎮公所定期或不定期向其報告所轄區域內公共藝術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情況。這樣可以確保公共藝術設施得到及時和有效的管理和維護。

  • 名詞
  • 投標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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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0 條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總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採委託專案管理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