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 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議機關、興辦機關(構)查證屬實者,應解任之,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