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共分為兩項。根據第1項規定,當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需將其列入財產管理,並在五年內不得移置或拆除。然而,如果該公共藝術作品的修復費用超過建置費用的三分之一,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需要移置或拆除公共藝術作品,管理機關(構)應該制定相應的移置或拆除計畫,並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移置或拆除計畫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計畫的背景和移置或拆除的原因; 2.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基本資料表; 3. 作品的現況和管理維護記錄; 4. 原創作者的同意書或執行、徵選小組成員的專業意見; 5. 移置或拆除的規劃內容和後續處理規劃; 6. 其他相關資料。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相關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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