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31

快速跳轉
  1. 1.審議會委員於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2. 2.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3. 3.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議機關、興辦機關(構)查證屬實者,應解任之,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1條共分為兩項。根據第1項規定,當常設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構)需將其列入財產管理,並在五年內不得移置或拆除。然而,如果該公共藝術作品的修復費用超過建置費用的三分之一,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需要移置或拆除公共藝術作品,管理機關(構)應該制定相應的移置或拆除計畫,並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移置或拆除計畫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計畫的背景和移置或拆除的原因; 2.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基本資料表; 3. 作品的現況和管理維護記錄; 4. 原創作者的同意書或執行、徵選小組成員的專業意見; 5. 移置或拆除的規劃內容和後續處理規劃; 6. 其他相關資料。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相關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1 條規定:「審議會委員於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