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在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中,若因特殊事由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興辦機關應提送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納入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其中經費運用應與文化藝術相關,且有至少四分之一經費要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如果建築物或公共工程經費屬於中央部會編列預算補助,則興辦機關應按比例提撥尚未達百分之一之公共藝術經費餘款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其餘經費則繳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特殊事由包括文化資產相關工程、工程性質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依法令仍無法尋覓合適地點辦理公共藝術、以及經審議會同意的其他情事。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興辦機關可以直接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經審議會同意後納入主管機關設立的基金或專戶。辦理結果應報請審議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30084&s=E23].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條文資料。[https://www.yulao.tw/article_78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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