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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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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興辦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申請書,經各該審議機關審議會審同意,將全部或部分經費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一、具特殊事由之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 二、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特殊事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文化資產相關工程。 二、工程或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或具安全疑慮等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者。 三、國防機敏相關工程。 四、其他經審議會同意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在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中,若因特殊事由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興辦機關應提送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納入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其中經費運用應與文化藝術相關,且有至少四分之一經費要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如果建築物或公共工程經費屬於中央部會編列預算補助,則興辦機關應按比例提撥尚未達百分之一之公共藝術經費餘款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其餘經費則繳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特殊事由包括文化資產相關工程、工程性質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依法令仍無法尋覓合適地點辦理公共藝術、以及經審議會同意的其他情事。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興辦機關可以直接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經審議會同意後納入主管機關設立的基金或專戶。辦理結果應報請審議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30084&s=E23].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條文資料。[https://www.yulao.tw/article_78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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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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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興辦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申請書,經各該審議機關審議會審核同意,將全部或部分經費納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