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6條,當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興辦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時,應根據決標金額內的工程造價,於決標後六個月內預先支付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至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立的基金或專戶。之後,根據工程和公共藝術設置的進度,在預先支付的經費限度內,向該基金或專戶申請撥款並進行公共藝術設置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內政部令第一一三0010900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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