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未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者,興辦機關(構)應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時,興辦機關(構)可以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的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等文件送交文化部審議會進行審議。同時,興辦機關(構)也請工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供意見。一旦審議通過,這些文件將視為公共藝術。 參考資料: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7條 2. 如果前一項的審議通過,興辦機關(構)可以免除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共藝術設置計劃的程序。在工程竣工後,興辦機關(構)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參考資料: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7條 以上解釋參考自最新版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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