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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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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未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者,興辦機關(構)應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時,興辦機關(構)可以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的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等文件送交文化部審議會進行審議。同時,興辦機關(構)也請工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供意見。一旦審議通過,這些文件將視為公共藝術。 參考資料: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7條 2. 如果前一項的審議通過,興辦機關(構)可以免除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共藝術設置計劃的程序。在工程竣工後,興辦機關(構)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參考資料: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7條 以上解釋參考自最新版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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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未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者,興辦機關(構)應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