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具公共藝術專業或參與經驗者,組織公共藝術輔導團,提供興辦機關(構)辦理設置計畫、教育推廣、民眾參與及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諮詢輔導,或示範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法規第15條,興辦機關(構)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應該運用所編列的公共藝術經費用於該公共藝術作品的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以及後續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此外,這些經費也可以納入由主管機關設立的基金或專戶。 根據此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目的是確保公共藝術作品能夠適當地參與民眾,進行教育推廣和文宣行銷,同時美化周遭環境,並確保作品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維護。 2. 根據此法規的規定,公共藝術經費中的五分之一可以用作工程技術服務設計獎勵金,但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根據此規定,興辦機關(構)可以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規定,使用公共藝術經費作為獎勵金,以優待提供工程技術設計的相關人員。然而,這筆獎勵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參考資料: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51&FLNO=8)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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