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除經審議會同意納入基金或專戶外,應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其辦理內容,以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主。
- 前項辦理結果,興辦機關(構)應製作成果報告,報審議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