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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經費分級及報告書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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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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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除經審議會同意納入基金或專戶外,應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其辦理內容,以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主。
前項辦理結果,興辦機關(構)應製作成果報告,報審議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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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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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經費分級及報告書之編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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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議會組織及任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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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執行小組組成及任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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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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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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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管理維護計畫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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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專案管理及利益迴避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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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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