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0條,審議會的組成包括9至15名委員。其中,有一名召集人由審議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兼任,還有一名副召集人由審議機關的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的委員是從不同領域遴聘的,各領域至少需有一名委員。這些領域包括視覺藝術專業類、環境空間專業類、其他專業類和相關機關代表。在第四項中,相關機關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總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并且應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外的人員擔任。此外,在審議會的組成中,任何一個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低於總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根據這個法規,審議會的組成是根據不同領域的專業需求,遴聘相應的委員進行審議。此外,要求相關機關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總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且應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外的人員擔任。最後,要求任何一個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低於總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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