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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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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以下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及其他相關事項者,應擬具基本資料表,送審議會同意後,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其辦理結果,興辦機關(構)應製作成果報告,報審議機關備查。 二、辦理常設型公共藝術者,準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2. 2.前項未獲審議會同意辦理者,該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0條,審議會的組成包括9至15名委員。其中,有一名召集人由審議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兼任,還有一名副召集人由審議機關的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的委員是從不同領域遴聘的,各領域至少需有一名委員。這些領域包括視覺藝術專業類、環境空間專業類、其他專業類和相關機關代表。在第四項中,相關機關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總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并且應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外的人員擔任。此外,在審議會的組成中,任何一個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低於總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根據這個法規,審議會的組成是根據不同領域的專業需求,遴聘相應的委員進行審議。此外,要求相關機關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總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且應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外的人員擔任。最後,要求任何一個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低於總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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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以下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