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了審議會的職掌,在提供公共藝術相關政策諮詢意見的同時,也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捐贈事宜、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的相關事宜,以及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等。另外,文化部審議會還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以及相關案件。 這個資料的出處是「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法令文號為文化部104年4月15日文建字第104003684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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