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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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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應擬具設置計畫送審議會審議;其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沿革及範圍。 二、自然及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執行小組委員名單及其簡歷。 八、經費預算。 九、預定進度。 十、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一、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相關契約草案。 十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者,該廠商之簡歷及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 十四、其他與公共藝術設置相關之文件、資料。
  2. 2.前項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其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事項之變更,應提請審議會同意。但第七款之變更為機關代表,及第八款之變更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了審議會的職掌,在提供公共藝術相關政策諮詢意見的同時,也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捐贈事宜、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的相關事宜,以及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等。另外,文化部審議會還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以及相關案件。 這個資料的出處是「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法令文號為文化部104年4月15日文建字第1040036846號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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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應擬具設置計畫送審議會審議;其計畫之內容,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