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執行小組在選擇徵選方式時,應根據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種方式,並經審議會審議後進行辦理: 1. 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的方案。 2. 邀請比件:在評估後,列舉理由後邀請兩個以上的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的計畫。如果設置計畫預算達到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則應邀請三個以上的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3. 委託創作:在評估後,列舉理由後選定適任的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兩個以上的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的計畫。 4. 指定價購或租賃:在評估後,列舉理由後購置或租賃繪畫、工藝美術、雕塑及其他適當類型的公共藝術作品。 這些選擇方式的用意是為了確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公正性和適切性。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行政院文化部):根據行政院文化部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該部門提供了對於徵選方式的詳細說明和相關程序。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細則(行政院文化部):行政院文化部提供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細則中,對於各徵選方式的具體執行規定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這些參考資料可以幫助理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中所涉及的不同徵選方式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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