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送審議會同意: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四、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0條的規定,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包含以下事項: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包括作品圖說和各作品的經費);二、辦理過程和驗收紀錄;三、民眾參與和教育推廣紀錄;四、至少十年的管理維護計畫和經費規劃;五、檢討和建議。 根據實例,興辦機關(構)提出的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如果審議機關認為有爭議或重大缺陷,可以提交給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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