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之徵選方式,送審議會同意: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企劃,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企劃。 四、指定價購或租賃:經評估後列述理由,購置或租賃適當類型之公共藝術。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