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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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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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所訂定的法規。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了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的內容。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鼓勵人民參與文化保存工作,保護有關的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根據這項法規,無主古物的發現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獎勵。本法詳細規定了無主古物的定義、獎勵內容、申請程序等。具體來說,在發現無主古物後,發現人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獎勵,並根據其貢獻而獲得相應的獎勵。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文化保護和文化遺產的發現與保存。請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
- 文化資產保存法法規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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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