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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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無主古物發見人包括個人、法人或團體。 個人、法人或團體同時發見同一無主古物,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確認者併列為無主古物發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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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第2條,無主古物發現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團體。如果有多名個人、法人或團體同時發現同一件無主古物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確認,則他們將被視為無主古物的共同發現人。 參考資料: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第2條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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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