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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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見人發見疑似無主古物後,應即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轉報或逕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受理後,由發見人填具無主古物發見單。 前項無主古物,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經初審認具價值者,應檢具無主古物發見單,層報教育部,並經該部古物審議小組審議後,由該部將審議結果函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據教育部審議結果通知發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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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如果發現人發現疑似無主古物,應立即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告,警察機關則轉報或直接報告給該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後,發現人應填寫「無主古物發現單」。如果該無主古物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初步審核後認定具有價值,應附上無主古物發現單,報請教育部。教育部的古物審議小組審議後,將審核結果函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教育部的審核結果通知發現人。 參考資料: - 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24)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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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