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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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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見人發見之疑似無主古物,經教育部審議屬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古物者,應發還發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發現人發現的疑似無主古物,如果經教育部審議後確定不屬於該法第3條第1款和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的古物範疇,則應該歸還給發現人。 根據立法院公告的資料,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鼓勵民眾主動參與保護和保存無主古物,並提供適當的獎勵機制。發現人在發現疑似無主古物後,可以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過審議確定不屬於法規定的古物後,可以獲得歸還的權益。 例如,在某個地方的土地上發現了一批被認定為無主古物的器物,發現人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向教育部申請歸還這些器物。教育部經過審議後,如果確定這些器物不屬於法規定範圍內的古物,則應將這些器物歸還給發現人作為獎勵。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這項法規的具體實施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施行細則和相關的法規指引。

  • 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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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發見人發見之疑似無主古物,經教育部審議非屬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古物者,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