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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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發現人發現的疑似無主古物,如果經教育部審議後確定不屬於該法第3條第1款和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的古物範疇,則應該歸還給發現人。 根據立法院公告的資料,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鼓勵民眾主動參與保護和保存無主古物,並提供適當的獎勵機制。發現人在發現疑似無主古物後,可以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過審議確定不屬於法規定的古物後,可以獲得歸還的權益。 例如,在某個地方的土地上發現了一批被認定為無主古物的器物,發現人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向教育部申請歸還這些器物。教育部經過審議後,如果確定這些器物不屬於法規定範圍內的古物,則應將這些器物歸還給發現人作為獎勵。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這項法規的具體實施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施行細則和相關的法規指引。
- 非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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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