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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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古物發見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經教育部審議為古物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頒發獎狀或獎金。 二、經教育部審議為重要古物或國寶者,由該部頒發獎狀及獎金。 併列為無主古物發見人時,各頒給獎狀、獎金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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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無主古物發現人可以獲得獎狀或獎金的獎勵。如果無主古物經教育部審議為古物,則由直轄市或縣(市)頒發獎狀或獎金。而如果無主古物經教育部審議為重要古物或國寶,則由教育部頒發獎狀和獎金。另外,如果同時有多位無主古物發現人,則獎金和獎狀均平均分配給他們。例如,如果有兩名無主古物發現人,他們可以平分獎狀和獎金。這些資料來源於「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該辦法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制定的,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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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