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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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古物發見人之頒獎由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或教育部擇期舉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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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無主古物發現人的頒獎活動由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或教育部在適當時機舉行。根據這項條文,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的頒獎活動由地方政府或教育部負責組織和舉行,並在適當的時間進行頒獎典禮。具體頒獎典禮的時間和方式可能因地方政府或教育部的安排而有所不同,可能在特定的節日、紀念活動或其他適當的場合進行。根據我們提到的法規,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或範例來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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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