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凡以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獎勵者,應撤銷其獎勵;其已受領獎狀或獎金者,予以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律教授就「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第7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該第7條,凡以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獎勵者,應撤銷其獎勵;其已受領獎狀或獎金者,予以收回。 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以虛偽不實方式取得獎勵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發現人在發現無主古物之後,使用虛偽不實的方法申請獎勵,其獎勵將會被撤銷。此外,如果這樣的人已經領取了獎狀或獎金,則必須將其收回。 例如,如果某人在發現了無主古物後,故意提供虛假的文件或資訊來獲得更高的獎勵,當發現其虛偽行為時,該人所獲得的獎勵將取消。如果該人已經領取了獎狀或獎金,則這些獎項也需要被追回。 參考資料: 無主古物發現人獎勵辦法第7條。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無主古物發見人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