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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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受託人在每個年度的開始前三個月內,需要準備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定或備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文化公益信託的有效運作,並確保資金的合理利用。該法規要求受託人在每個年度開始前提前進行計畫和預算的準備,以便主管機關能夠審查並核定計畫的合理性。這樣可以確保信託資金的使用符合規定,並確保公益信託的目標和使命得以實現。 參考資料:文化部網站的「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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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