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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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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受託人在每個年度的開始前三個月內,需要準備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定或備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文化公益信託的有效運作,並確保資金的合理利用。該法規要求受託人在每個年度開始前提前進行計畫和預算的準備,以便主管機關能夠審查並核定計畫的合理性。這樣可以確保信託資金的使用符合規定,並確保公益信託的目標和使命得以實現。 參考資料:文化部網站的「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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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託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