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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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受託人有以下的義務和責任: 1. 受託人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該年度終了時的信託財產目錄。這些文件必須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送給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範例:例如,一個文化公益信託基金會在每年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必須整理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包括所有的收入和支出,以及資產和負債的情況。然後,他們需要將這些文件提交給信託監察人,經過審核後再報送給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2. 前項所提到的文件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的三十日內,在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的場所和資訊網路上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 範例:假設一個文化公益信託基金會接到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通知後的第二天,就需要在他們執行信託事務的辦公室和網站上公告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和該年度終了時的信託財產目錄。這些公告必須至少保持連續三年以上。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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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