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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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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後,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2. 2.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受託人有以下的義務和責任: 1. 受託人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該年度終了時的信託財產目錄。這些文件必須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送給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範例:例如,一個文化公益信託基金會在每年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必須整理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包括所有的收入和支出,以及資產和負債的情況。然後,他們需要將這些文件提交給信託監察人,經過審核後再報送給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2. 前項所提到的文件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的三十日內,在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的場所和資訊網路上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 範例:假設一個文化公益信託基金會接到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通知後的第二天,就需要在他們執行信託事務的辦公室和網站上公告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和該年度終了時的信託財產目錄。這些公告必須至少保持連續三年以上。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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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一、該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