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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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在文化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三份文件並在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三份文件分別是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結算書以及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參考資料: 文化部. (2012年5月22日)。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314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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