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文化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8條規定了文化公益信託終止的情況和受託人應遵守的程序。根據該條款,在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導致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有義務在終止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終止的事由和日期。這個申報程序有助於確保文化公益信託的透明度和監督。具體申報的內容和程序,可以參考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的其他條文和相關指引文件。 參考資料: 文化部,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修正), Most recent update: 2020-06-19, Accessed 2021-10-2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106>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