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藝術教育法》第11條,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的學生的入學資格和修業年限,必須根據各該級學校的相關法令來規定。對於具有特殊藝術才能的學生,經過甄試合格後,可以降低其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和縮短修業年限。具體有關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的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和縮短修業年限的辦法和甄試標準,由教育部來制定。在這個法條中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