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藝術教育法第10條,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需要,可以在學校內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與場所。這些單位和場所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由學校自行擬訂,並報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如果設立這些單位和場所所需的經費,可以向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藝術教育的發展,提供相應的學習和實習環境,以培養藝術人才。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藝術教育法第10條本身。例如,一所大專院校設有音樂系,根據這條法條,該學校可以設立音樂實習室和演奏廳,以提供學生進行音樂實習和演出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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