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藝術教育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能班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為重點,有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課程設計等,應配合各該藝術類科之需要,由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商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