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能班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為重點,有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課程設計等,應配合各該藝術類科之需要,由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商定之。
根據藝術教育法第14條規定,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能班之各級學校的課程設計應以專業為重點。此外,學校在相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等方面的規定,也應根據各藝術類科的需要進行配合。此外,這些規定還要求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和家長代表參與共同商定。具體來說,該條規定要求學校根據藝術類科需要的特殊性質,確保相關設施和設備的充足性和適宜性。同時,學校也應該確保教師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格,以確保教育品質的提高。此外,學校在組織班級、編制員額等方面也應該根據實際需求進行合理規劃。這一切的決定和規劃,應該通過學校與專家學者以及家長代表的共同商定達成。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藝術教育法第14條的相關解釋和適用情況。根據教育部公告的「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該法第14條要求的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商定的過程和程序也有相應的解釋和指引。這些資料可以提供更具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情況的參考,以確保該法條的正確理解和實施。 參考資料: - 藝術教育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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