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藝術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該條有兩項款。第一項款明確指出,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換言之,這項條文強調了主管機關的責任,他們應該在整體規劃社會藝術教育活動時與其他相關機構和團體合作。 第二項款則提到,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機構和文化機構可以設立或附設展演團體。這表示這些機構有權在他們的組織中設立展演團體,以推廣藝術教育並舉辦相關展演活動。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舉一個與藝術教育法第24條相關的範例。例如,某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在規劃社會藝術教育活動時,可以與當地的公立美術館合作,結合他們的展覽資源和藝術專業人才,舉辦藝術教育相關的工作坊、專題講座或者是藝術作品展示等活動,這樣可以提供給社區的居民更多藝術學習和欣賞的機會。 參考資料: - 藝術教育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 - 相關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美術館的相關資料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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