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藝術教育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2. 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