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第 24-1 條規定了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該法條提到的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可以包括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依照教育部的相關資料,這些活動的目的是培養學生對藝術和美感的理解和欣賞能力,提升其創造力和審美能力。學校可以組織各種形式的藝術活動,如音樂會、舞蹈表演、美術展覽等,並邀請專業人士進行演講或工作坊,以豐富學生的藝術體驗和知識。此法規旨在提升學生對藝術教育的參與度和興趣,培養其對藝術的欣賞和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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