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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藝術教育之實施分為: 一、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二、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三、社會藝術教育。
  2. 前項教育依其性質,由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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