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藝術教育法第3條,藝術教育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這意味著中央政府有權負責全國範圍的藝術教育事務,而地方政府則負責該縣(市)範圍的藝術教育事務。 例如,在台灣,教育部負責制定和執行全國性藝術教育政策和計劃,而各個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有責任執行這些政策和計劃,並監督其管轄區域的藝術教育機構和活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