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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專業藝術教育由左列各級各類學校辦理: 一、大專院校藝術系(所)、科。 二、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2. 前項第二款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為教學需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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