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藝術教育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2.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3. 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4. 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