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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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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的工作。這意味著相關機關可以將相關培訓和教育任務委託給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其他相關的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進行。具體的實施方式和內容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協商和安排。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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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為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