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藝術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1.10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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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一貫制學制之學生,因故休學、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時,學校應視其修業情形,發給修業證明或畢業證書。
- 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一貫制學制,應擬訂教學計畫書,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辦理。
- 前項教學計畫書,應包括計畫目標、招生辦法、修業年限、編列年級、學歷證明、師資、課程、經費、員額編制及有關行政體系等事項之具體說明。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調一貫制學制之實施,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各種之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者,應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應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者,得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同條所定經學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應由學校教務、訓導、輔導單位代表、導師及相關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之校外輔導專家、家長會代表及家長列席。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其課程以專業為重點,指開設與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有關之科目。
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活動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為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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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1.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