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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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應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者,得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同條所定經學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應由學校教務、訓導、輔導單位代表、導師及相關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之校外輔導專家、家長會代表及家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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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當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應由學生的家長提出申請。學校經查證屬實後,可以輔導學生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如果學校認定學生適應不佳,則應由學校的教務、訓導、輔導單位代表、導師和相關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進行審議和決定。在必要時,還可以邀請相關的校外輔導專家、家長會代表和家長列席。 根據台灣教育部發布的「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的處理方式。學生家長必須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在查證屬實後,有權在輔導的情況下,使學生轉入普通班或轉校。此外,當學校認定學生適應不佳時,該學校的教務、訓導、輔導單位代表、導師和相關教師代表將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學生進行審議和決策。在必要的情況下,校方還可以邀請外部輔導專家、家長會代表和家長參與會議。
- 第十三條條文
- 藝術教育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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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